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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04-21 徐州市场监管微信号277
核心提示: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主线,紧扣“活力、秩序、质量、安全”四个关键词,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季度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主线,紧扣“活力、秩序、质量、安全”四个关键词,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季度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29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睢宁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冷库存放的276箱“花龙虾”,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现场查封。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276箱,货值金额共计124200元,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鉴于此案中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经检验合格,故未对涉案食品没收,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更改正确的标识后再出厂销售,避免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花龙虾”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处罚。2022年7月26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4200元的行政处罚。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经济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罚款。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完全履行了缴款义务,全额缴纳了罚款,该案现已结案。
 
  典型意义:此案的成功查办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服务企业发展现实需要的有机结合,综合考虑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企业急需复工复产的现实情况,本着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对指导同类案件办理也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案例二: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州某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11月17 日,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徐州某食品厂生产的水晶拉皮“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厂被抽检的该批次水晶拉皮共生产1500袋,全部在雨润市场批发销售,立案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99500元的行政处罚后,主动协助该企业查找致使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指导该企业将所用添加剂全部送检,检测结果显示配料中使用的食用明矾含有“铝”成分;同时邀请第三方技术公司帮助该企业规范食用明矾的使用量和加工、浸泡等工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办案机构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强化行政指导,坚持多问一点、多走一步,多帮一下,采取引领、指导、帮扶等方式,协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指导企业提高主体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七: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汪区某母婴用品经营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2月12日,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违法线索称贾汪区青山泉某母婴用品经营部涉嫌虚假宣传。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网店的链接页面展示的广告商品为普通食品,网页显示有“宝宝粮仓拘无影奶结奶块奶水淤积乳腺不顺畅乳房刺痛乳腺发炎硬结”、“消炎去结 缓解乳房胀痛”、“产后通畅乳汁 调理乳房”、“去疼痛 去肿块 去硬块”、“食药同源 专为产后设计”等内容。该页面为当事人委托某广告工作室制作,制作费用300元。当事人发布上述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使用医疗用语,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易造成消费者延误病情,或者购买了不是自己需要的物品。特别是在新冠疫情后,消费者更加注重家庭健康的情况下,此类宣传的关键字更容易被推送到消费者的视线里,从而造成危害。
 
  案例九: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山区某鱼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30日,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的某鱼馆在经营区、点菜区和就餐区均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鱼馆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鱼馆进行检查时,该鱼馆已整改完毕。
 
  典型意义:此案的查办对餐饮服务者起到了警醒作用,使餐饮服务者能够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立法宗旨,也提升了节约粮食的宣传氛围,倡导全社会共同节约资源。
 
信息来源:市局执法稽查处(投诉举报中心) 


日期:2023-04-21
 
地区: 江苏 徐州市
标签: 监督 管理 监管
行业: 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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