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今年3月以来,宁波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累计依法查处餐饮浪费违法案件50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坚决遏制餐饮浪费势头,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鄞州某足浴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案
2023年4月10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鄞州某足浴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提供足浴服务同时提供菜肴,但未在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向消费者强调菜肴“尽管点”,导致剩余菜肴较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管局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0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责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且店内仍有较多剩余菜肴,存在明显浪费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海县某蛋糕店涉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行为案
2023年3月27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海县某蛋糕店涉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3年3月10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蛋糕加工制作过程中将大量蛋糕边角料直接作为厨余垃圾丢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3月27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责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采取合理方式处置可食用边角料,操作间的垃圾桶内仍有大量边角料丢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后期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将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曙区某西饼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3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曙区某西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有员工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管局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后,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免费发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海报,并指导其现场张贴,完成整改。
案例四:余姚市某点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0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点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8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等内容纳入职业培训,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也未曾提示或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后,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责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案例五:象山石浦某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4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石浦某小吃店在外卖平台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初,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线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的店铺主界面、点菜界面均未有关于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奉化某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9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奉化某小吃店在外卖平台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奉化区市场监管局线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的店铺未显示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江北某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8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北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8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由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后,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责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 行政执法队
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