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和“雷霆2023”综合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按了如下: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
查处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对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网店销售商品涉嫌虚假宣传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海参黄精虫草雄花片、三鞭牡蛎片、果蔬酵素压片糖果等产品中出现“助力男人、房事急用、减大肚子、速减70斤、三天瘦5斤、畅食无罪”等用语,对产品功能、使用效果等进行宣传。经查,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无法提供所销售产品宣称的功效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此前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已经受到行政机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船营分局
查处某奶茶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船营分局对某奶茶店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用于制作奶茶的食品原料之一“波波珍珠生粉圆”17袋已超过保质期。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使用过期“波波珍珠生粉圆”制作并销售“黑陇珍珠奶茶”6杯,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平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美甲工作室
未备案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预包装食品案
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美甲工作室经营的两种预包装食品无标签,宣称为减肥食品,但不能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委托专业机构检测,上述两种食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之规定。
因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玉米口肥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米口肥涉嫌虚假宣传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所售商品标识标注为“本产品富含植物源黄腐酸、氮磷钾螯合态微量元素、水溶性有机质及活性菌种,能够满足底肥所需各种微量元素”。经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结论为“与标识不符,不能满足作物底肥所需各种元素,不具备玉米口肥的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稽查局
日期: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