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餐饮环节浪费行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昆明市西山区福鑫园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4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午餐高峰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昆明市西山区福鑫园饭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一包间客人用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也未提示提醒消费者剩餐打包,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3日,执法人员在回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已摆放杜绝餐饮浪费的桌牌。
二、昭通市昭阳区万鲜楼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 年4月10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昭阳区万鲜楼饭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和包房内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曲靖市会泽县会泽家常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曲靖市会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会泽家常菜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和包厢内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对就餐消费者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说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玉溪市红塔区味雅轩农家菜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玉溪市市场监管局、红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红塔区味雅轩农家菜饭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未采取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的规定,红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红河州金平县牛气食足餐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7日,红河州金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平县牛气食足餐馆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保山市隆阳区瑞兰驴肉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保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隆阳区瑞兰驴肉饭馆开展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口、墙面、客桌台面、包厢中,均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对就餐消费者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保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楚雄州姚安县伊穆轩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姚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姚安县伊穆轩餐厅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粘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姚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文山州文山市奕香彤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1日,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奕香彤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点餐菜单中大部分菜品未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文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怒江州泸水市老地方饮餐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3日,泸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泸水市老地方饮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和包房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和摆放发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迪庆州维西县塔城镇罐罐米线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1日,迪庆州维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塔城镇餐饮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在对当事人罐罐米线店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维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3日,执法人员在回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已张贴杜绝浪费的标识标语,并指定专人引导顾客适量点餐。
十一、临沧市临翔区李桂琴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临沧市临翔区市场监管局凤翔市场监管所对李桂琴小吃店就餐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值就餐时段,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未进行适量取餐提示,餐桌上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提示语、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凤翔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
日期: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