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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总第15期)

   2023-04-14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06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江西省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江西省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湖区兴煌水产批发部销售的桂鱼
 
  (一)食品名称:桂鱼;生产日期:2022-12-08;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东湖区兴煌水产批发部,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东湖区兴煌水产批发部共购进该批次桂鱼18公斤,已销售18公斤,召回0。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桂鱼的行为涉嫌犯罪,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七里街派出所,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七里街派出所已立案调查。
 
  二、东湖区老三年猪肉行销售的猪肝
 
  (一)食品名称:猪肝;生产日期:2022-12-13;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东湖区老三年猪肉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东湖区老三年猪肉行共购进该批次猪肝100公斤,已销售100公斤,召回0。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猪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东湖区老三年猪肉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洪东)市监(食检)罚决〔2022〕17号)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批次猪肝供货商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起鹏屠宰场的案件线索移送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
 
  三、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韭菜猪肉蒸煎饺
 
  (一)食品名称:韭菜猪肉蒸煎饺;生产日期:2022-06-04;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韭菜猪肉蒸煎饺200袋,已销售192袋,8袋自用,召回81袋。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韭菜猪肉蒸煎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55元,罚款28945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2023〕9号)。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韭菜猪肉蒸煎饺12袋,已销售12袋,召回0袋。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猪肉蒸煎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日期:2023-04-14
 
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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