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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就《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2023-04-1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88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部分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乏,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造成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推动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规定》出台,将推动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配齐配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利于把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提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管控能力,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记者:工业产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哪些产品的生产单位以及管理人员需要按照《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答:根据《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记者: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对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作出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记者:哪些产品的生产单位需要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
 
  答: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需要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可以为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记者: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的标准是什么?
 
  答:工业产品大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四亿元以上的单位;工业产品中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二千万元以上四亿元以下的单位。
 
  记者: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
 
  答:《规定》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没有提出具体的数量要求,但明确提出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记者:对于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的生产单位,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答:对于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的生产单位,可以保留单位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但要明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人员岗位,确保其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记者:《规定》要求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当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此处的自查能否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答:自查是指生产单位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价,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展。
 
  记者: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原有的质量控制运行机制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改变?
 
  答: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调度频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生产单位已经有类似工作机制,可以将原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例如,有的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不允许按日、周、月方式划分,也可以结合生产单位实际,对应建立班次管控、双日排查、双周调度等类似制定,将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和定期调度的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风险隐患始终在可防可控范围。
 
  记者: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答: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但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记者:《规定》提出的《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生产单位是否需要按照统一的名称来执行?
 
  答: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文件名称可根据生产单位实际状况调整,但要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有记录、可核实。
 
  记者:如果工业产品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能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相关链接:《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日期:2023-04-14
 
行业: 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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