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食用河豚鱼(亦称脡鲅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为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现就餐饮环节禁止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除经国家审核批准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养殖河豚加工企业生产的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包装产品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加工、经营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
我局将加大对辖区内餐饮单位擅自收购、加工、经营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违法从事加工、经营养殖河豚活鱼的餐饮单位,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养殖宰杀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广大群众须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或捡到新鲜河豚鱼,不得随意丢弃,也不得转送他人或者任其流入市场。
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向长岛综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5)。
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日期: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