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荷兰发布输华牛精液检疫条件指令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 有关可能的出口限制,参考第三国临时限制(TM02-01)说明;2. 不允许向中国出口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2日期间取得的牛精液;3. 关于荷兰没有口蹄疫、牛瘟、传染性牛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狂犬病、水泡性口腔炎、裂谷热等动物疫病的说明;4. 蓝舌病、施马伦伯格病、牛结核病、牛布鲁氏菌病、牛白血病、副结核病、滴虫病、弯曲杆菌病、粘膜病、IBR和钩端螺旋体病,以及其他健康证书所述任何阳性动物精液均不能出口到中国;5. 饲养在经批准精液采集中心的所有牛只每年需接受强制疫病检测;6. 精液采集前要求;7. 精液收集和处理、包装、储存、密封等要求;8. 运输容器以及车辆的要求;9. 附件:从荷兰出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牛精液兽医卫生证书。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nvwa.nl/documenten/export/veterinair/ks-documenten/landeneisen/rndsu-22-china-rundersperma
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