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经营单位:
槟榔不属于食品新原料,国家卫健部门未将其纳入按照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过量食用槟榔制品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带来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监管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规范槟榔销售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食品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销售槟榔制品,正在销售的自即日起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二、全市所有电商平台、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销售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正在展示销售的删除链接。
三、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照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标识标注。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后,食品经营者仍在食品经营场所将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误导消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