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重点民生领域信用合作,突出违法惩戒和震慑警示作用,切实保护民生、促进发展,现将2022年度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郭某某、汪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2月2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郭某某、汪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显示:郭某某自2021年1月起,在微信上销售明知掺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食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汪某某自2021年2月起,在微信上销售明知掺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食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针对郭某某尚在服刑,汪某某已刑满释放回外地老家等情况,经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2021年12月20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郭、汪二位当事人实施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禁入。同时,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收到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将郭、汪二位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
郭、汪二位当事人销售明知掺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食品,受到媒体大量曝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将有力震慑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点评
当事人无证生产腌腊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始终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重要民生实事,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于制售不安全食品行为,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点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是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累罚累犯”情形新设定的行政处罚方式,该条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直接法律制度体现。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类的经济主体,被责令停产停业意味着短期内食品经营行为能力的被剥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则意味着违法者长期信用的破产,甚至永久失去在此行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目前,该公司因信用破产,不得不终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注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案例四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宿迁市旺豪食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11日当事人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1日、6月1日、7月2日)被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9.76元、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因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再次被立案调查(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和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指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7日对当事人处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禁止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五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
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能够有效震慑食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
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违法从事网络直播营销食品的郭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5月31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开设的烤安康鱼片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烤安康鱼片。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烤安康鱼片,且生产的安康鱼烤鱼片包装袋上标注虚假的生产商、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并通过抖音网店、抖音直播营销等方式销售上述产品,至案发已销售产品货值4.5万余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有关规定,构成了未经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2022年8月24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安康鱼烤鱼片169包、没收原料安康鱼片33箱原料食用油4瓶、没收包装袋4箱、没收违法所得45494.6元、罚款7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安康鱼烤鱼片涉案货值金额已超过2万,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节严重情形,且其在食品上所标注的上述重要信息均系伪造或冒用,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
当事人擅自生产安康鱼烤鱼片,并通过网络直播等途径销往省内外,且其在食品上所标注的重要信息均系伪造或冒用,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市场监督部门积极拓展执法方式、技术、手段,斩断生产、销售、交易链条,从快从速从严查办此类案件,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增进人民福祉。
案例七
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安庆市开发区宏盛百货经营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17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口子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安庆市开发区宏盛百货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安庆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响应,组织执法人员迅速赴该百货经营部检查,现场查获标注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61件;标注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13件;标注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15件;标注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共计10件;标注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4瓶;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白酒6瓶。经查,上述白酒均为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从一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且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无进货票据,也未能提供供货者的真实信息,进货来源无法查清。经相关生产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查获时止,上述白酒尚未售出,被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本案违法金额共计138804元。
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此案案值较大、情节严重,且当事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将当事人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点评
当事人销售多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情节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净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