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132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米糠回归人类食用提升国民营养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目前,米糠主要用于生产饲料,作为食品原料主要用于生产米糠油。近年来,我委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完善行业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普及营养健康知识,积极推动食物营养健康产业发展。发展米糠产业,挖掘米糠营养价值,有利于促进粮食减损增效和国民营养健康。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支持米糠安全食用产业发展。2020年,农业农村部制定《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强调鼓励大型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园区推进加工副产物循环利用、全值利用、梯次利用,推进稻壳米糠、麦麸等副产物综合利用,提升增值空间。同年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环节减损增效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粮油加工企业应用低碳低耗、循环高效的绿色加工技术,综合利用碎米、米糠、稻壳、麦麸等副产物,开发米粉、米线、米糠油等食品或食品配料,提高粮油综合利用效率。2022年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强调要拓宽食用植物油来源,挖掘米糠油、玉米胚芽油等生产潜力。
(二)建立米糠无害化评价体系。符合人类食用安全标准的米糠原料是米糠综合开发利用,回归人类食用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制定实施的米糠及米糠相关产品标准主要有:《GB/T19112-2003米糠油》国家标准,《LS/T3320-2020米糠粕》《LS/T3269-2020油用米糠》行业标准,以及米糠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把《食用级米糠》标准列入2018年第三批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起草《食用级米糠(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已于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加强米糠制品安全监管。一是严守米糠原料品质关。米糠加工环节即大米生产环节,关键控制节点包括稻谷清理、砻谷、碾米等。生产过程应符合GB/T26630《大米加工企业良好操作技术规范》等操作规程,稻谷原料品质应符合GB1350《稻谷》等产品质量标准,用于米糠油生产的成品米糠应符合LS/T3269《油用米糠》等标准规定。二是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将米糠油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要求生产企业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按照企业及产品风险划分风险等级实施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质量安全顺向可追溯、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三是严把禽兽饲料质量安全关。国家出台并多次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饲料原料米糠粕》(NY/T124-2019)《饲料原料米糠饼》(NY/T123-2019)等农业行业标准,规定了米糠粕和米糠饼的感官与理化指标、质量分级、标签标识、包装运输等内容,作为饲用米糠质量安全监管的依据。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打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质量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
(四)加大米糠利用推广宣传。多年来,我委以全民营养周、“5·20”中国学生营养日等为契机,推动科普宣教活动“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商超、进乡村”,开展包括对合理膳食、全谷物的营养价值等知识普及,提升居民营养健康素养。《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提出“食物多样?谷类为主”的平衡膳食模式,建议每天摄入谷类食物200—300g,其中包含全谷物和杂豆类50—150g。
(五)将无害化米糠(即食米糠或食用米糠)列入“药食两用名单”和《药典》。《中国药典》(2020版)编制大纲中明确提出坚持“临床常用、疗效确切、使用安全、工艺成熟、质量可控”的品种遴选原则。2021年我委发布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条件。目前米糠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按照规定不属于食药物质目录管理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与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开展米糠及米糠副产品营养价值研究和有关标准修订,加强生产和初加工环节的无害化处理等技术的集成和应用,促进粮食减损和相关产业发展。继续利用全民营养周、“5·20”中国学生营养日等开展营养健康主题宣教活动,借助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合理膳食相关知识。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9月9日
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