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0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2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3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6期)涉及徐州市6家生产经营企业,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沂市环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豆抽油(酿造酱油)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豆抽油(酿造酱油),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316431519,生产日期:2021-11-05,规格型号:500ml/瓶。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新沂市环湖食品有限公司,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72瓶,共计36公斤,至检查时共销售40瓶,库存32瓶。该公司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共召回不合格产品25瓶。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原料配比不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1元,罚款1859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欢乐城商贸有限公司,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0瓶,共计20公斤,至检查时共销售15瓶,库存25瓶。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贾汪区大云小吃部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碗(自行消毒餐饮具),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54642,加工日期:2022-10-08。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贾汪区大云小吃部,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小吃部所使用的餐具为自己清洗消毒,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徐州万庭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蒸圆满蛋糕、炼乳味蛋糕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1:蒸圆满蛋糕,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80640913,生产日期:2022-08-02,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样品名称2:炼乳味蛋糕,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80640912,生产日期:2022-08-04,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万庭芳商贸有限公司,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各1箱(2.5公斤),共计5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徐州市中威食品厂生产的脆皮瓜子仁(油炸类糕点)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脆皮瓜子仁(油炸类糕点),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280530942,生产日期:2022-04-21。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市中威食品厂,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厂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箱,共计30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经营环节贮存不当,当事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云龙区欢悦牧场自助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餐饮具)、小碗(自行消毒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1:筷子(自行消毒餐饮具),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53157,加工日期:2022-09-25;样品名称2:小碗(自行消毒餐饮具),抽样单编号:SC22320000274753156,加工日期:2022-09-25。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云龙区欢悦牧场自助餐饮店,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所使用的餐具为自己清洗消毒,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
日期: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