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取得了扎实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要求,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许可权限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级分类许可。2015年、2017年和2021年我省已三次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权限调整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更正、注销、撤销、撤回和核准吊销等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权限同步调整。
(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
(二)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除上述省市场监管局许可分类外食品的生产许可。
(三)本通知下发后,市州市场监管局若将本级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下放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由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由县(区、市)局负责审批的意见,报省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类别调整及食品的风险程度研判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对省、市州、县(市、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作出相应调整和规范。
(五)同一个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向许可管理权限较高的许可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生产许可审查
(一)严格执行“一企一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未明确的食品品种,且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难以准确归类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实施许可审查。必要时,可以制定审查方案。
(三)现场核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的,应确保核查人员具备现场核查能力水平。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四)现场核查人员的管理使用。现场核查人员包括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职业化检查员,以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对通过培训考核的核查人员不再颁发专门用于现场核查的证件,核查人员凭《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并出示工作证件或者执法证件开展现场核查。
(五)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皆属于分装的范畴。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
(六)规范“其他食品”类别的许可。凡是能够归入具体食品类别的食品品种,均不应归入“3101其他食品”。现有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已经归入“3101其他食品”的食品品种,若符合具体的食品类别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时,调整至相应的具体食品类别。
三、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
(一)生产许可证书上不再载明执行标准。各地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应当采集食品执行标准等有关信息,并纳入许可管理系统和许可档案中妥善保存,以便日常监督管理中予以对照检查,在其许可证书上无需载明标准信息。
(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中关于撤回、撤销、注销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合理界定“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的起算日期。《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均提到“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自变化事项完成之日起计算。食品生产者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完成之日起计算;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经调试具备正常生产能力之日起计算;生产新的食品类别的,应当自新增加的食品类别具备正常生产能力之日起计算。除食品生产者名称变更外,前述其他变更申请未经批准的,变化期间生产的相关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四)合理区分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情况。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不足30日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无法作出许可决定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停止生产,待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再提出申请,视为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沿用原许可证编号。
(五)要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要规范信息归集工作,按照统一的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及时全面有效归集食品生产许可企业信息,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基础信息档案库的完整统一。
(六)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监督指导。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证后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许可审批合法合规。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强与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地方各级行政审批局依职能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具体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获证企业的监管任务分工,由行政审批局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制定并执行。对相关工作机制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关于相关文件有效性的问题。本通知发布后,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实施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5〕2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第二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7〕24号)等文件不再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湘市监办发〔2022〕134号 关于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日期:202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