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安全“微腐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管力度,精准定位、高效反映,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效处置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现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鸡冠区某生鲜超市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未依法设置标志及销售含有引人误解说明的食品案
2022 年6 月 6 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对鸡冠区腾飞一期某生鲜超市开展现场检查,查见经营者购进并经营“珍宝珠酸条”“家庭号经济包薯片(膨化食品)”“蓝带啤酒”“桃味果汁饮料”食品,在购进过程中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某中学校园周边,经营酒类食品但未在经营场所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在经营场所销售涉案商品外观包装有“奖学金厂家支付、现金奖厂家支付”等内容,但外观无厂名、联系电话法律规定的内容,涉案商品内无可兑换“奖学金”“现金奖”奖金的标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某生鲜超市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二、鸡冠区某小区“黑小饭桌”案
2022年9月15日,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辖区派出所民警,就群众举报关于某小区内“黑小饭桌”的线索开展摸排检查。执法人员在小区附近两所学校门前蹲守,上午放学的时间段跟踪学生到达小区内,先后在小区5号楼、6号楼由公安民警协助入室,当场查处无证无照私营小饭桌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到达相邻小区进行检查,在小区门卫处了解情况后,在4号楼7单元、9单元两处居民房由公安民警协助入室,当场查处无证无照私营小饭桌行为。当日下午,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黑小饭桌”经营者进行约谈,并对其未取得经营资质擅自经营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黑小饭桌”予以取缔。
三、虎林市某“小饭桌”采购食品未索要质量合格证明案
2022年9月29日,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检查虎林市曙光街道某综合楼内小饭桌开展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2022年9月15日采购的猪肉不能提供食品原料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质量合格证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2022年10月17日前改正。2022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饭桌”检查,发现经营者仍不能提供2022年10月7日采购猪肉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某小饭桌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四、密山市某便利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2022年8月26日,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某便利店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其2022年8月9日在哈尔滨世纪名品酒类经销部采购了两箱“依云水(evian)”进口矿泉水无中文标签。经营者在经营之前未检查是否有中文标签直接上架销售,截止检查之日,该店未销售依云水(evian)矿泉水,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尾声
公布以上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震慑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下一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始终以“四个最严”要求为遵循,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通过点线面结合、严管重罚曝光一体化推进,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让不法分子“家喻户晓”,做到处罚一家、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警示全行业。
日期: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