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涉及食品安全、虚假广告、非法加装电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着力防范化解市场经营风险。
为加强宣传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1
某食品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
2022年7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油条(糕点)”大肠菌群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7670.4元,违法所得378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油条(糕点)”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容易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本案的查处,既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力度,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8
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食品
生产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2年10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公司一年内多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2.45元;罚款10500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至8月期间,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及其他地市转来的食品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老婆饼、薄霸韧性饼干、猴菇味饼干及大椰子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立案调查期间,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且拒不改正。
经查,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食品总涉案货值为8895元,总违法所得为982.45元。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油脂酸败的产品种类多(4种),可以从重处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82.45元、罚款86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及2022年2月17日,曾因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先后被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其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中的当事人,一年内多次食品抽检不合格,且屡教不改,被从重处罚,实在是“罪有应得”。严格执法办案,依法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所系,更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底线。
案例9
某连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
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案情
2022年5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连锁超市花都分公司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盒霉变散装虾干和11袋超过保质期的大米,没收违法所得162元,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变质、更改生产日期食品。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并未发现举报涉及的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但在该超市二楼大米专柜发现11袋某品牌大米超过保质期,在海产干货区发现8盒散装食品河虾干外表性状发生明显霉变,依法将上述超过保质期、变质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资料与销售记录,涉案违法所得共162元。当事人销售霉变、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对于食品经营者的借鉴意义在于,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千万不能触碰食品安全的“红线”。
案例10
某鱼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情
2022年4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某鱼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90.1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3日,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6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草鱼、罗非鱼、生鱼、大头鱼、仓鱼、鲢鱼被抽检出五氯酚酸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检查现场,当事人能提供购货票据和进货明细表,但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合格证明资料。
案发后,当事人未能成功召回销售出去的产品,认定涉案食品的货值为4390.10元,违法所得为4390.1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五氯酚酸钠是一种有机氯农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法定情形(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多种鱼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规定。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供稿:执法处
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