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从事紫薯饼生产加工案
案例简介
2021年4月16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依法对漳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平和县小溪镇金光村长利51-2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从事紫薯饼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3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于2021年4月6日开始生产制作紫薯饼。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固定、独立,规模小、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相对简单,生产的产品为紫薯饼,是漳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四批)的产品,因此,该公司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属性,应主动向平和县市场监管局申报《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6日开始,擅自进行生产加工紫薯饼,属于无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违法行为,平和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60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核准证书从事紫薯饼生产加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核准制。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颁发核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理由”的规定,依法应当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核准证书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加强对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的规范引导,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供稿|法规科
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