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1.青州汇盛源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根据监督抽检结果,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州汇盛源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的山楂片(干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昌邑市古树茶韵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接群众举报,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荒野福鼎白茶、荒野老树茶”食品(茶叶饼)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潍坊味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其经营的食品生产日期进行故意篡改,用于再次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高密蓝塞夫食品商行入网食品经营者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密蓝塞夫食品商行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入网食品经营者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潍坊滨海区央子烧烤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根据监督抽检结果,滨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滨海区央子烧烤城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的猪肉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胡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根据举报,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坊子区坊城街道北海路9号院内北侧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生产食品,生产的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且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7.青州市丽蓉副食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接上级案件线索交办通知后,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薯条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有“猪饲料”等字样,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8.潍坊市坊子区寻找童年百货零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根据投诉线索,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坊子区寻找童年百货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9.潍坊经济开发区梦晨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潍坊经济开发区梦晨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日照绿茶标签标注的等级为“一级”,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14456.1。经查,该执行标准为通用标准,不分等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0.潍坊永庆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案
按照专项行动安排,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桃酥”时未按照规定对其使用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1.潍坊玉龙面粉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2021年10月14日生产的“玉龙系列 秦乐意 水饺粉”(规格5KG/袋)小麦粉,经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Q/WXY 0001S-2020《系列小麦粉》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后,检验结论仍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玉龙系列 秦乐意 水饺粉”(规格5KG/袋)小麦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2.昌乐县嘉瑜水果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奇香辣丝”有两种规格的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不一致,且外包装均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3.高密市晋香源食品综合超市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高密市晋香源食品综合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卡通包食品,其表面长有霉点,已发霉变质。另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4.潍坊市奎文区付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