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3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4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销售的标称桐乡市伊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干(酱香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0袋,共计7.5公斤,货值340元;已销售50袋,共计7.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标称南京中亮有机蔬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亮黑莓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80瓶,共计15.15公斤,货值2000元;已销售80瓶,共计15.1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产品密封性不好,导致酒精挥发。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南京岗山超市店成山分店销售的步步大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2盒,共计2.4公斤,货值48元;已销售12盒,共计2.4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日期: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