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542号公告,预告制定"食品添加物业者依据食品业者登录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六目、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四款第四目其单、复方食品添加物产品应登录的内容"草案,14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公告事项:
一、依食品业者登录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六目,食品添加物制造及加工业者应登录的内容:
(一)属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产品,应登录:中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成分。
(二)属香料产品,应登录:中文商品名称、型态、成分。
二、依食品业者登录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目,食品添加物输入业者应登录的内容:
(一)属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产品,应登录: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成分。
(二)属香料产品,应登录: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型态、成分。
三、依食品业者登录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第四目,食品添加物贩卖业者应登录的内容:
(一)如贩卖的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产品,其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制造及加工业者,应登录:中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成分。
(二)如贩卖的香料产品,其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制造及加工业者,应登录:中文商品名称、型态、成分。
(三)如贩卖的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产品,其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输入业者,应登录: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成分。
(四)如贩卖的香料产品,其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输入业者,应登录: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型态、成分。
四、输入食品添加物的业者,应于产品第一次输入台湾地区,到达港埠前二十日完成产品登录,并于报关时将"登录字号"及"产品登录码"填入边境查验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的检附文件相关字段,以利通关数据的比对。
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