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1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2期)》,其中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雨花台区李丁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南通市可尔德食品厂生产的云片糕(核桃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5公斤,共计2.5公斤,货值50.16元;已销售2.5公斤,共计2.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且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7元;罚款500元。
2、南京市六合区好又多超市连锁宇发加盟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51.6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南京市江宁区乌米阁水果店销售的鲜百合,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9公斤,共计19公斤,货值315.4元;已销售19公斤,共计19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南京市浦口区联胜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苏州市美佳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0袋,共计5.4公斤,货值100元;已销售30袋,共计5.4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经营环节储存不当造成。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日期:202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