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811号公告,预告订定"制造、加工、调配、改装、输入或输出'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收载的单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办理查验登记"草案,14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复方食品添加物(将单方食品添加物与其它单方食品添加物或以作为辅料的食品原料进行物理方式混合,制得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并作为食品加工使用,且非供直接食用的调制品)免于办理查验登记,但其使用的个别单方食品添加物品项及规格都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规定。
基于协助食品添加物业者对香料或复方食品添加物自主管理之需,该部仍受理自愿性查验登记的申请。这些申请案比照单方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的作业程序,业者需检齐成分含量表、规格表及审查费向该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发给许可文件。
同日, "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812号公告,预告订定"单方食品添加物应明显标示许可证字号"草案,14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该草案要求单方食品添加物应于产品容器或外包装明显标示所发给的许可证字号。
此外,部授食字第1021351813号预告废止原公告的"制造、加工、调配、改装、输入或输出'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收载的单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办理查验登记",因为该公告已纳入新公告的"制造、加工、调配、改装、输入或输出'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收载的单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办理查验登记"草案。部授食字第1021351852号预告废止原公告的"增列食品添加物应标示事项",因为该公告已纳入新公告的"单方食品添加物应明显标示许可证字号"草案。
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