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多款二锅头酒瓶瓶身、酒盒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字样,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连续性、继承性、可追溯的历史记载。当事人虚假提高了自身美誉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误导了消费者。
处罚结果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牌”42度北京二锅头(*龙)白酒、42度北京二锅头(**型小方瓶)白酒、42度**大顺北京二锅头白酒、北京二锅头**窖42度白酒、北京二锅头经典**50度白酒、北京二锅头经典**46度白酒等多款酒瓶瓶身、酒盒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字样,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连续性、继承性、可追溯的历史记载。 2019年6月,当事人接受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7月13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我单位接到的15件移转举报线索中,时间跨度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其中有12件商品照片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0日之后,即接到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后所生产;有6件商品照片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之后,即接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之后所生产。当事人称违法行为发生后即召开内部会议进行管理整顿,及时通知相关经销商及合作商组织开展涉案产品的召回工作,将召回的涉案产品暂存于当事人公司或合作商库房内,当事人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显示其针对“42度龙瓶”、“46度龙瓶”、“50度龙瓶”、“42度**大顺瓶”、“**窖瓶”、“小方瓶”、“扁方瓶”等涉案产品,分别实施了召回、更换合格包材、遮盖加贴违法字样或销毁问题包装等整改措施,通过多种处理方式采取补救手段,主动减轻、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酒的外瓶、外包装盒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最直接参考的标准,应是商家实施正确商业宣传的媒介,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酒品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等字样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虚假提高了自身美誉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误导了消费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0
处罚决定日期:2022-11-2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11-22
处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