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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1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4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总 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方面“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决防止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规范处置、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应急预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4事件分级及响应启动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用农产品因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物毒素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因素,导致食用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伤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事件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相应突发事件响应级别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事件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级),启动一级响应:
①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②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核定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启动二级响应:
①事件危害严重,对2个及以上市级行政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②1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1起农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③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核定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启动三级响应:
①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区域2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核定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启动四级响应:
①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种植业、水产养殖业食用农产品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及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卫生安全事件、植物疫病或转基因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6工作原则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准确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依法快速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4)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在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辖区内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I级)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收到关于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发展态势,加强研判,对需由省农业农村厅协调处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政府、农业农村部提出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设置
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农业农村厅应立即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领导小组”),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需要分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事件处置、专家技术、信息发布等工作组。
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综合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乡村产业发展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市场与信息化处、对外经济处、科技教育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园艺特产处、渔业渔政管理局、农垦处、种业管理处、农业综合执法局,以及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吉林农业宣传中心、省种子管理总站、省蚕业科学研究院、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土壤肥料总站、省农村经济信息中心、省园艺特产管理站、省参茸办公室(省中药材办公室)、省农业对外经济合作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植物检疫站、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省水产科学研究院、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省农业环境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等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及事件发生地市(州)、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事件发生地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2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在省政府、农业农村部的领导和指导下,统一组织和指挥我省行政区域内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地方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按程序向省政府、农业农村部报告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厅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事件发生地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职责:承担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厅应急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会商、信息发布和督导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厅有关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及调查处理工作;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和有关控制措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受理,按规定形成向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及有关部门的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按权限发布或解除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积极参与事件的调查、技术鉴定及处置等工作。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部门联系和衔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2)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调配工作;考察了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实表现;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的干部,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3)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4)综合处(吉林农业宣传中心):负责与省新闻办等媒体部门联系和衔接,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新闻发布和媒体宣传等工作。
(5)发展规划处:协助相关单位对省级以上建成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6)计划财务处:负责协调争取农业农村部、省发改、省财政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协调落实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物资等,对有关资金、物资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7)乡村产业发展处:参与产地初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等工作。
(8)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相关信息;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
(9)市场与信息化处(省农村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价格监测;协助开展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测。
(10)对外经济处(省农业对外经济合作中心):负责配合涉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科技教育处(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负责农业产地环境污染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动态分析等工作;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监测;牵头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13)种植业管理处(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组织粮油农作物种植环节由于农药、肥料使用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园艺特产处(省园艺特产站):负责组织经济作物种植环节及其产品收、贮、运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渔业渔政管理局(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省水产科学研究院、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组织水产品(含苗种)养殖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7)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菌种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8)农业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涉嫌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案件移送工作。
(19)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负责由包装材料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0)省蚕业科学研究院:负责涉及蚕(桑)种质量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1)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配合协助相关处室单位参与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自有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2)省参茸办公室(省中药材办公室):配合协助相关单位人参、中药材产品种植及收、贮、运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3)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参与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4)省植物检疫站: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处置等工作。
(25)厅内其他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6)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涉及的受污染农产品的流向追溯、无害化处理和其他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2.5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厅应急领导小组可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事件处置、专家技术、信息发布等工作组,必要时工作组成员单位可增加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工作组在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件进展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2.5.1 综合协调组。由厅农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会同厅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法规处、农业综合执法局、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中的重大问题;汇总报告相关信息情况等。
2.5.2事件调查组。由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业务主管处室(单位)牵头,厅应急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及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5.3事件处置组。由厅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事件发生环节的厅 行业主管处室(单位)牵头,厅应急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协调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问题农产品召回等,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2.5.4专家技术组。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会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提出相关技术处理建议。
2.5.5信息发布组。由厅综合处牵头,会同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等组成,具体成员由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环节、类别等情况确定。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处置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开展舆情(含网络舆情)分析和研判,做好舆情监控。
3 预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预测预警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依法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及收贮运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相关处室单位(办、站、院、中心)根据业务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质量及残留、兽药质量及残留、土壤环境、肥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依法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3.2 报告制度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1报告主体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发生Ⅳ级事件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
(3)发生Ⅲ级及以上事件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2小时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4)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并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农业农村部,同时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5)省农业农村厅在接到Ⅲ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及时向厅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初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尽可能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发展趋势等信息,以及事件报告单位联系人员、联系方式、受理报告时间和事件发生的初步判断原因、相关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I级、Ⅱ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2小时内报告农业农村部。
(2)阶段报告。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可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事件调研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3)总结报告。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拟出总结报告。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并要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通报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通报机制。
(1)通报范围和方式。省农业农村厅接到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省农业农村厅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2)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的,按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上报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3.3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Ⅰ级响应,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
Ⅱ级响应,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政府、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后启动实施;
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在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1响应升级: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着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事件危害特别严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报上级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4.1.2响应降级:当突发事件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并呈迅速消除态势,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降低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2指挥协调
(1)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向厅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相关损害责任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5.2总结报告
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领导小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7 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 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一致。
8.2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吉农质发〔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事件 等级 | 评 估 指 标 | 响应 级别 | 响应 部门 |
Ⅰ级 |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 一级响应 | 农业农村部 |
Ⅱ级 | (1)事件危害严重,对2个及以上市级行政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1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1起农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 二级响应 | 省农业农村厅 |
Ⅲ级 |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区域2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 三级响应 |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Ⅳ级 | (1)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 四级响应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
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