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食品经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相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恢复营业后要开展风险自查,确保售出食品质量安全。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做全进货台账;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清理,销毁过期、变质食品,并留存记录;明示临期食品,提醒消费者及时食用。
二、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恢复营业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实行闭环管理,员工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建立人员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健康监测并如实记录,闭环期间按规定频次做抗原检测和核酸检测,做好个人防护,戴N95口罩、戴手套上岗。
三、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做好经营场所清洁通风和环境消杀工作,建立健全消杀台账。二是在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场所“青城码”,并安排专人负责提醒引导及查验进店人员扫本店“青城码”,督促进店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对配送人员查验信息并进行登记。发现涉疫风险人员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三是严格控制客流量,采取无接触式购物,合理设置“一米线”。
四、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经营者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发现购买的食品有质量问题或发现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者12345进行维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