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着力开展假冒伪劣食品暨农村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并取得成效。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不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黄某炜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假酒案
当事人未取得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也未获得任何品牌酒类的生产经营授权资格,擅自生产、包装标识为“MARTELL”(马爹利)、“REMY MARTIN”(人头马)、“HIBIKI(響)”、“Hennessy”(轩尼诗)等注册商标的成品洋酒2211瓶,货值超过92万元,现场查获外箱、标识标签一大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
二、潮州市福满多商贸中心涉嫌非法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虚构功效、虚假宣传“中科肽谷小分子活性符合肽固体饮料”等食品,以诈骗手段获取高额利润,现场查获用于诈骗的涉案食品货值超1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诈骗罪。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
三、刘某妹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万爱可”、“EXTRA SUPER TADARISE”、“植物伟哥”等16款声称有保健功效的产品,经检测,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
四、潮州市栩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水蜜桃(蜜饯话化类)”等6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责令法定代表人吴某华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潘某亮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普星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宫廷梅肉”等7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苯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或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十三项规定,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责令法定代表人刘某深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刘某辉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欣荣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5批次膨化食品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均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没款80350元。
七、广东乐融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牛乳球蛋糕(牛乳味)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没款52026.60元。
八、潮州市陆某惜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情况下,擅自从事食用农产品“甘蔗汁”批发经营活动,且其中3批次的“甘蔗汁”超过保质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并处罚没款72256.00元。
九、广东双鸿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红枣藜麦即食鱼胶”等产品经抽样检验,标签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九项的规定,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没款7650.00元。
十、饶平县学而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调味红茶”等共11个品种的食品超过保质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潮州市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物品,并处罚没款55000.06元。
十一、 潮州市枫溪区娃哈哈(高厦)幼儿园未按实际时间记录食品留样案
当事人没有如实记录食品留样时间,且在一年内曾因同样问题被作出过警告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溪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00.00元。
十二、 潮州市枫溪区萃悦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VITAMIN C CHEWABLE”(维生素C咀嚼片)等14个品种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标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溪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物品,并处罚没款10667元。
素材来源:潮州市场监管
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