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局工作部署,围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要求,结合全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有力维护了全市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警示教育广大市场主体、震慑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行业自律,现向社会公布2022年查办的5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平定县某奶粉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自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先后从陕西美力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美力源牌养倍佳全家营养配方羊奶粉”和北京京建科技发展公司购进“康源京健胶原胶原蛋白粉”两种普通食品。通过在店内悬挂“促进血液循环,防御动脉硬化”“关节更轻松骨骼更强壮肌肉更饱满”宣传标语、展示版面以及现场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宣称上述食品对高血压、高血脂、感冒、减肥、骨病、心脏病等病症有治疗功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2022年8月,平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处以罚款50000元。
2、盂县孙家庄镇某副食门市擅自使用“青花30汾酒”装潢相近似的标识案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13日从汾阳市东杏酒业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东杏”青花小蘭花酒10件(6瓶/件)、“东杏”清花老酒7件(6瓶/件)和“东杏”清花好酒13件(6瓶/件)。经调查,以上商品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青花30汾酒”的装潢除文字不一样外,在形状、颜色、色彩及其布局均相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酒172瓶,没收违法所得166元,并罚款7834元。
3、城区某养生保健服务馆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在推销聚美艾品温热波动仪时,通过散发印刷品广告、鸡蛋卡等方式招徕顾客,以免费试坐体验为噱头,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电脑及音响不间断播放含有:“使用温热波动仪进行艾灸,艾能以强大的压力冲破瘀阻点,达到祛风散寒、疏通经络、补充阳气的效果。女性的很多病都可以通过艾灸来治疗。要预防癌症,就必须以艾灸提升人体温度,排出寒气。”等内容的视频PPT课件。店堂墙面装潢中设置了艾灸的十大好处、艾灸的作用等宣传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从事对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9月,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30000元。
4、矿区某百货超市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销售人参海参牦牛骨复合肽期间,通过在店内商品展示柜上方张贴“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的宣传用语提示,将食品当做保健品宣传,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让消费者误认为该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调节等治疗攻效。办案人员现场提取顾客感谢信、回访表,感谢信和回访表均证明顾客服用产品后对该产品具有调理、治疗效果的肯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2022年8月,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40000元。
5、阳泉经济开发区某咨询站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以老年消费人群为主要对象,采取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产品宣传视频的会销模式,推销星月蜂牌蜂胶产品。宣传视频中有星月蜂牌蜂胶软胶囊对预防、治疗高血压等疾病的表述。星月蜂牌蜂胶软胶囊属于保健食品。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宣传内容,易使人误解为该保健食品对相关疾病有一定的治疗作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2022年6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