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握指成拳”集中力量,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本系列案件的查处,体现了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把“两法衔接”机制运用到民生领域监管执法当中,有力震慑不法分子,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截至2022年9月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民生领域案件4776件,办结4301件,移送司法机关91件,涉案货值金额1537.82万元,罚没总额3212.59万元。
案例1: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正安县鹿鼎畜牧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8月10日,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正安县鹿鼎畜牧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宣传其经营的“鳌拜鹿血酒”能够“滋补养生、补阳益气活血,养生健脾胃,补肾健脾,益气活血”。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内容的印证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盘州市翰林杨志银蜂产品微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1年9月17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盘州市翰林杨志银蜂产品微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店平台店铺内发布“蜂胶的防治疾病作用:降血脂血压,防治糖尿病并发症,防治乙肝,肝硬化”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义市鸿诚饼屋神奇路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2月16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兴义市鸿诚饼屋神奇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操作间内的调料盒中存放标称“装饰金箔”“装饰银箔”的产品各1瓶,已开封使用。经查,当事人为让糕点外观精致,使用金银箔粉用于装饰。金银箔粉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七星关区鸿晟食品经营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5月7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七星关区鸿晟食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修改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打码工具以及未使用的食品包装袋2006个。经查,当事人回收已过期或即将过期预包装食品更换包装并更改生产日期后销售,违法货值金额1.2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