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乌兰察布市卓资山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8月5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25日,卓资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店铺涉嫌无证无照经营成人保健食品,现场无法提供所经营食品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产品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经查,乌兰察布市卓资山县马某某经营的香港天龙生产的蚁力神、香港威龙生产的植物壮根素等18种成人保健食品,经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马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呼和浩特市某农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案
2022年3月18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呼和浩特市某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6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呼和浩特市某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市场发现2493件进口香蕉。经查,呼和浩特市某农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检查义务,在租赁户不能提供进口香蕉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放行进入市场经营。进场后没有及时对该进口香蕉进行快检,未履行进入市场的进口香蕉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义务,不能提供食品质量安全检查管理情况记录;未履行进口香蕉蒙冷链进厂前24小时报告制度;未履行将票据不全的进口香蕉进场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包头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6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包头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包装袋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
经查,2022年1月19日,包头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食品名称为“原切风干肉(麻辣味)”的食品,包装箱和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22年2月10日。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包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70000元。
经查,2021年5月5日,包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麻辣味牛脆骨,经检验铬的含量为2.36,超过标准指标≤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智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6月28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对智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0元。
经查,智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5日,在德岭山镇乌镇村自建的酒房中生产加工白酒,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苏尼特右旗某冷饮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3月18日,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尼特右旗某冷饮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
经查,某冷饮批发部经营的食品中风味发酵乳等9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赤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0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赤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赤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21-07-28生产的风干芥肉、2021-08-24生产的风干芥肉、风干芥肉(原味),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赤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准格尔开发区某食品文化街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2022年5月19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准格尔开发区某食品文化街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准格尔开发区某食品文化街店经营场所内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卤鸭头、卤锁骨、卤香菇等十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执法稽查局
日期:202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