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在**网店销售的“****宝宝酱油******儿童低盐凉拌生抽调味”商品,在商品上架当日当事人上传了“口感:酱香浓郁(发酵成的酯醇类物质)低盐淡口”、“儿童低盐凉拌生抽调味”等广告宣传内容,而实际上述酱油商品的钠含量为5400毫克/100毫升,根据国家标准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表C.1的规定,上述酱油商品并非低盐食品(≤120 mg /100g或100mL为低盐)。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18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举报件2件,举报人均反映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网店“****”内一款“****宝宝酱油******儿童低盐凉拌生抽调味”商品,商家宣传该产品“低盐”,但实际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营养成分表中的钠含量不符合GB28050中低盐的声称规定,认为商家虚假宣传。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上述商品网页内宣传“口感:酱香浓郁(发酵成的酯醇类物质)低盐淡口”,而上述商品实际钠含量为5400毫克/100毫升,并非低盐食品。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22年8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企业,主要通过开设在**平台上的店铺“****”对外进行销售。
2022年1月28日,当事人在上述网店内上架了一款名称是“****宝宝酱油******儿童低盐凉拌生抽调味”商品,在上述商品上架当日当事人上传了“口感:酱香浓郁(发酵成的酯醇类物质)低盐淡口”、“儿童低盐凉拌生抽调味”等广告宣传内容,而实际上述酱油商品的钠含量为5400毫克/100毫升,根据国家标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表C.1的规定,上述酱油商品并非低盐食品。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将上述商品做下架处理。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酱油5笔订单,共计60瓶,销售金额为489.51元。至案发,上述**店铺商品页面是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上传,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下架后的商品网页截图、销售记录和订单截图、实物照片、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22年9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日期: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