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网址:www.sd-law.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山东省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sdfzb1981@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关于《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山东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大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山东农业的生命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但是,由于监管体系不够健全、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以农药为主的投入品监管难度大、监管手段缺乏等原因,很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监管责任难以落实到位,以致近几年我省连续发生假冒有机蔬菜、苹果套药袋、种姜使用剧毒农药等遭媒体炒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山东农产品的良好形象遭受严重影响。
为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出台一部切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监管职责划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3号)对各部门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等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为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规定草案》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二)关于执法监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健全完善的执法监管体系是管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保障。山东作为农业大省,省里没有执法总队,还有4个市没有实行综合执法,130个县虽然都实行了综合执法,但还有部分机构属于自行成立,未经编制部门批准,综合执法体系还不完善。根据《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规定草案》第五条明确规定“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在乡镇监管队伍建设上,现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基本上是在农技推广站加挂了牌子成立的,经费、人员、设备没有保障,绝大多数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为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在《规定草案》第四条第三款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做了要求,明确了工作职责。同时为完善村级监管网络,实现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无盲区、全覆盖,在第二十四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也做了明确要求。
(三)关于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经营备案制度。当前,不合理使用农药、兽药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突出问题。由于现行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经营现状,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对农药、兽药使用进行有效监管困难非常大,加强农药、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成为必然的选择。但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设定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导致经营门槛低,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全省农药经营单位多达6万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将实行“先照后证”的改革,经营门槛进一步降低,农药经营业户数量将会大量增加,农药经营市场监管会更加困难。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经营备案制度是我省总结基层工作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制度。农业部对“两项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全国推行。2012年省委1号文件也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两项制度”。实践证明,“两项制度”能够规范剧毒、高毒农药经营,防止假劣农药、兽药流入市场,有效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鉴于“两项制度”属于政策层面,且规定不具体,实际工作中存在落实不彻底、不到位的情况,有必要将“两项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草案》在第十条、第十二条对“两项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保证“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规定,对违反“两项制度”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四)关于降低农药、兽药使用风险长效机制。主要设定了两项补贴制度:一是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存在药效慢、价格高等特点,农药、兽药使用者受利益驱动往往会选择使用价格较低的农药、兽药。政府拿出专门经费,对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者进行补贴,是减少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增加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使用的有效措施。2013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都对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试点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将中央和省委精神落到实处,《规定草案》第十六条对这项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二是鼓励小宗作物和特色作物农药登记试验。目前,我国农药登记的费用完全由企业承担。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都选择种植面积广、使用量大的大宗作物进行农药登记实验,导致小宗作物和特色作物基本无登记农药可用。为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小宗作物和特色作物登记实验,在《规定草案》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组织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小宗作物和特色作物农药登记试验,使我省的桃、枣、大樱桃、食用菌、生姜等特色农作物有登记农药可用。
(五)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农产品是否安全,落实监管责任至关重要。只有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岗到人,才能确保监管措施到位。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会议提出要用“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规定草案》第二十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
日期: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