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船食品是远洋航行船舶的供给生命线。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国际航行船舶靠泊在我国港口集中采购食品、饮用水,由此衍生出来的食品安全和疫情输入风险值得关注。
· 基本案情 ·
2021年7月,L海关对一艘入境外籍船舶开展登临检疫,在对该船厨房、餐厅等生活区域进行卫生检查时,发现有四份已经食用的汉堡和咖啡等熟食包装,包装上印有“中国麦当劳”等字样。船方称,因船舶伙食短缺,故委托船舶代理公司人员为其代购个别船员的餐食。
L海关向该船舶代理公司进行了核实,船舶代理公司承认其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应船方请求代购了汉堡、咖啡等零星熟食。
L海关认定,船方及船舶代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但是鉴于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对船方及船舶代理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法律法规政策宣讲,要求其严格遵守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相关法律规定,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问题与评析
Q1入境船舶在接受检疫前是否可以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本案中,入境船舶在未经海关卫生检疫前,允许船舶代理公司人员擅自登船提供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Q2入境船舶如需补充食品、饮用水,应如何采购?
本案中,船舶代理公司人员在该船接受入境检疫前未经海关允许私自夹带食物上船,这些外带食物采购、贮存、运输环节卫生情况不明,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且非法供应行为会发生人员接触,对口岸疫情防控产生不利影响。为有效防范化解上述风险,入境船舶如需补充食品、饮用水,应当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Q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为出入境船舶供应食品、饮用水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海关对供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首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取得相应资质。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在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如有违反前述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案例启示 ·
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国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呈现暴发态势、通过水运口岸向境内蔓延扩散风险日趋严峻的形势下,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更应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相关法律规定,出入境船舶运营者、船舶代理公司、码头经营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有义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供船食品生产、经营、运输、采购、储存等业务。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