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经查:上海******有限公司开设会所,招牌是“****”,用于朋友聚会或商务宴请。2021年12月起,当事人聘请日本主厨****后,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从事日本料理的餐饮服务。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壹佰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柒万玖仟壹佰陆拾元整。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全庄伦
经查:当事人租赁徐汇区******开设会所,招牌是“****”,用于朋友聚会或商务宴请,面积247平方。2021年12月起,当事人聘请日本主厨****后,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从事日本料理的餐饮服务。经查实的当事人货值金额即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据为证。
2022年9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壹佰陆拾元整;
4、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柒万玖仟壹佰陆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现要求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