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0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举报,反映上海****超市有限公司**路分公司销售过期食品。该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至该超市实地检查,现场查见该公司经营区域的冷柜内有待售的“****”儿童牛排。商品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6月10日,有效期12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未标注不再使用或废弃字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超市有限公司**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号
2022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反映上海****超市有限公司**路分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至上海市宝山区**********上海****超市有限公司**路分公司实地检查,现场查见该公司经营区域的冷柜内有待售的“****”儿童牛排,规格157克,售价39.9元。商品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6月10日,有效期12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未标注不再使用或废弃字样。当事人现场对过期商品予以确认并进行销毁处理,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2022年7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检查现场、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儿童牛排,30盒(规格157克每盒)生产日期2021年6月10日,有效期12个月;至2022年6月9日超过保质期前售出16盒,2022年6月9日超出保质期后售出1盒,剩余13盒。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主动召回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食品1盒并主动对过期食品进行销毁处理。货值金额为558.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问题食品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证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进货凭证、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的召回公告及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为证。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对过期食品主动进行召回,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处并终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除对当事人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9月13日
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