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二、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
(一)定义。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许可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承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承诺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食品经营监管实际,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以下几类情况推行“告知承诺制”:
1.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2.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办理流程。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在推行“告知承诺制”时,应执行以下基本工作流程。
1.书面告知。通过书面或网上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违反承诺责任等。
2.提交申请。申请人按照《陕西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自查,若未承诺禁止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并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方可提交申请。
3.受理审批。受理人员在网上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当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4.证后检查。对于以承诺制程序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2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符合食品许可相关要求,无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于无需现场核查类事项,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发证后的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情形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准予一次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2.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函告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监管综合网络系统等媒介上曝光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行为。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三、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对于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各地市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切实简化许可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一)简化申请材料。原则上能够在线获取核验的资料,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或仅提供复印件用于核对企业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以下材料由申请人网上提供:
1.许可申请书(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2.《承诺书》;
3.许可证正本、副本(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4.与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公示许可条件。许可条件应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县级食品经营许可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缩短审批时限。
1.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地方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和许可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查和发证时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要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事权划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切实统一执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要认真梳理许可审查各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指导。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针对性指导,支持各地积极推行申请人提前咨询等服务,明确办结时限。要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范围,加强宣传指导,可通过行政受理窗口、政务网和政务微信等形式,公布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以及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许可要求、法律责任等相关信息,印制相关办事指南,切实提高各项改革措施的知晓率和透明度。
(三)细化政策措施。各地市可结合当地食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和细化落实承诺制以及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食品经营的监管状况,适当放宽和调整“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优化食品经营准入服务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268号)同时作废。
附件:1.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2.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规范性文件编号:40-29〔2022〕7号)
(注:10月11日该通知经省局2022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附件1
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
(一)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人资质
(一)申请人信用良好,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承诺制申办资质条件:
⒈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4.近一年因违反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
6.其他的失信情形。
三、提交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二)《承诺书》;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四)与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
发证后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许可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情形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准予一次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务网、政务微信等媒介上公示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情形。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本企业(单位、个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换证),
认真阅读《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并按照《陕西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自查,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条件。
对不履行承诺所引发的后果,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属主观故意的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政务微信等媒介上公示该违约者的失信情形。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印发
日期: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