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互联网+”遇上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经营者如何依法维权,裁判者如何依法裁判,是我们必须要厘清的问题。那么,以中文标签不规范为由要求商家十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这则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4日,原告赵某在淘宝网购买了被告某商品直营店销售的俄罗斯蜂蜜,合计支付货款2 490元。被告在向原告邮寄案涉蜂蜜后,根据原告要求向原告补寄蜂蜜中文标签,该中文标签注明了商品的名称为俄罗斯椴树蜜,配料及含量为100%天然椴树蜜,波美度为40度41度(蜂蜜浓度及含水量),原产国为俄罗斯,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2019年7月1日),储存条件为常温干燥避光,食用方法为打开即食,冲水饮用,净含量为1.25KG,储存相对湿度低于75%。该中文标签未注明进口商、代理商及经销商的名称、联系地址及电话,无中文营养标签。原告认为,该产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将被告某商品直营店诉至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购买蜂蜜货款2 490元,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24 900元。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就本案来说,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一是被告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标签存在瑕疵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一、关于案涉蜂蜜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案涉蜂蜜是经过我国海关报关及检验检疫后准予入境销售的产品。从海关对蜂蜜的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来看,海关的检验检疫标准之一就是过关食品必须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另外,原告主张被告的案涉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成立。根据被告的提供的证据显示,案涉销售给原告的蜂蜜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二、关于案涉蜂蜜中文标签是否存在瑕疵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等。案涉蜂蜜的中文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营养成分,应属中文标签存在瑕疵。
三、关于案涉瑕疵标签是否构成“误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案涉蜂蜜的中文标签虽然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营养成分,属中文标签存在瑕疵,但对于“误导”的认定要以一般社会认知和日常生活经验为基准,案涉中文标签标注内容不完整,并不是导致原告购买案涉蜂蜜的根本原因,原告也未因此产生实质性的错误认识。原告系基于现有中文标签内容所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案涉标签的不完整并不构成对原告的“误导”。
四、关于瑕疵标签是否影响食品安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实质上指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蜂蜜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案涉蜂蜜的标签虽然存在瑕疵,但不能因此就确认案涉蜂蜜影响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被告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案涉蜂蜜中文标签有瑕疵,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购买蜂蜜货款2 490元,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24 9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这并不能免除经营者按规定所应承担的提供完整标签的义务,亦不能因此否定行政机关依法对生产者、经营者所施加的行政处罚。
法官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要求逐步提高,消费者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升,对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商家在标注食品标签及说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实际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相关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