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落实《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增长的行动方案》(三府办〔2022〕141号)中“加大零售餐饮业支持力度”的相关政策条款,我局制定了《三亚市加大零售餐饮业支持力度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亚市加大零售餐饮业支持力度措施实施细则
三亚市商务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市加大零售餐饮业支持力度
措施实施细则
为落实《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增长的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优化《三亚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全力提振消费需求”措施,加大零售餐饮业支持力度,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标准
1.对2022年第四季度零售业商品零售额同比实现增长的企业,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2022年第四季度餐饮业营业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部分)同比实现增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增加50万元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对2023年第一季度零售业商品零售额同比实现增长的企业,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2023年第一季度餐饮业营业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部分)同比实现增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增加50万元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注册地、税务登记地须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是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餐饮业(H62)“。
3.依法合规经营、社会信用良好,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三亚)网站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4.申报单位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1月、12月)商品零售总额或营业总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部分)与2021年第四季度(10月、11月、12月)相比较,2023年第一季度(1月、2月、3月)商品零售总额或营业总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部分)与2022年第一季度(1月、2月、3月)相比较。
5.申报单位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第一季度商品零售额或营业额(计入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部分)均符合奖励标准的,均可申报。
6.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零售额、营业额等数据,未弄虚作假。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商品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从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导出的证明材料。
3.承诺书(见附件2)。
第四条 审核流程
1.递交材料。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按照规范整理后递交至市商务局消费促进科。
2.审核。申请材料由第三方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核,重点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市商务局对审计合格的补贴项目组织审议。
3.公示。补贴项目经审议合格后,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获批单位。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1.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或采用伪造、虚报数据等欺骗手段获得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将采取不予拨付、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列入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诚信体系”黑名单“,依法在信用中国(三亚)网站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其他说明
1.2022年第四季度奖励资金,申报单位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2023年第一季度奖励资金,申报单位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按顺序编排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本细则中商品零售额(营业额)指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统计平台数据。
4.项目符合其他同类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5.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1.零售餐饮业企业商品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模板)
附件1:零售餐饮业商品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承诺书.doc
日期:202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