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上海市****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见厨房焗炉内及其冷库中发现奶油汉堡共叁包(十个)已经超过保质期限。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奶油汉堡,是当事人从*****公司购入,该批次汉堡共采购数量是50个,当事人使用该奶油汉堡为原料制作几款产品,其中38个奶油汉堡在保质期限内已经进行了销售,因疫情原因当事人于3月31至6月1日暂停营业,恢复营业后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用该批次剩余超过保质期的12个奶油汉堡中的2个制作成汉堡并对外进行销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奶油汉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结果
一、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奶油汉堡(生产日期:2022/3/18)叁包共壹拾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
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市******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经营者:**
2022年6月6日,本局对上海市******餐厅(上海市静安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见厨房焗炉内及其冷库中发现奶油汉堡共叁包(十个)(产品名称:奶油汉堡;生产日期:2022/3/18;保质期:常温3天、冷冻30天;产品标准号:GB/T20981)已经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经局批准于2022年6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奶油汉堡,当事人是2022年3月20日从******公司购入,当天该批次汉堡共采购数量是50个,当事人使用该奶油汉堡为原料制作法式******汉堡、和***汉堡配***酱和******汉堡配***等几款产品,其中38个奶油汉堡在保质期限内已经进行了销售,因疫情原因当事人于3月31至6月1日暂停营业,恢复营业后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用该批次剩余超过保质期的12个奶油汉堡中的2个制作成******汉堡、和***汉堡配***酱各一个并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汉堡62元/个、和***汉堡配***酱98元/个。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5元,使用超过保质期奶油汉堡为原料加工销售违法所得为16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沈峻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超保质期奶油汉堡的销售单复印件;超过保质期的奶油汉堡实物、销售成品票据及菜谱现场所拍摄的照片等。
2022年8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奶油汉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且持续时间较短,产品销售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无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奶油汉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奶油汉堡(生产日期:2022/3/18)叁包共壹拾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
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见附件1),将没收款、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沪市监静缴〔2022〕第**********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8月17日
日期: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