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贸部宣布不延长对根据2022年9月14日发布的第1845/QD-BCT号决定进口越南的磷酸一铵(MAP)和磷酸二铵(DAP)化肥产品的保障措施实施期限。
越南工贸部2020年3月3日发布了第715/QD-BCT号决定,对进口的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化肥实施保障措施。
在保障措施到期前,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法规定和国内生产企业的要求,工贸部同有关单位进行核查,考虑是否延长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根据核查结果和《对外贸易管理法》第71条第3款b点和政府2018年1月15日发布的第10/2018/ND-CP号法令第69条第3款规定,工贸部决定不对进口的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化肥产品延长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完)
日期: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