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产品和食品的立法建议
为保障婴幼儿健康,当局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并考虑国际间的做法,为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产品和食品制订立法建议,规管范围包括婴儿配方奶的营养成分组合,以及婴儿配方奶、较大婴儿配方奶及其他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标签。立法建议的重点如下:
立法重点内容:
1.为供婴儿开始喂养补充食品前食用的婴儿配方奶,引入食品法典委员会订明的营养成分组合(即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定的能量和33种营养素)规定;
2.为供婴儿开始喂养补充食品前食用的婴儿配方奶,引入营养标签规定,要求这些产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员会订明这类产品须包含的能量值和33种营养素的含量;
3.为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较大婴儿配方奶,引入营养标签规定,要求这些产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定的能量值和25种营养素的含量;
4.为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引入营养标签规定,要求这些产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定的能量值和营养素的含量,并要求标示产品的钠含量;
5.给予业界适度的宽限期。当局会顾及业界和化验所是否为拟议的改变作好准备,以及公众的期望等,才决定宽限期的长短。
有关营养声称方面,规管营养声称的事宜复杂并具争议性,而国际间也尚未就声称的规管达成共识。为免耽误规管婴儿配方奶的营养成分组合和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产品和食品的营养标签工作,当局建议于稍后时间才处理规管声称的事宜。
当局于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期间,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收集公众及持分者的意见。回应者对立法建议大表支持。部分回应者促请当局尽快把建议通过成为法例,保障婴幼儿的健康。因此,我们正着手草拟法例,以提交立法会审议。
日期: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