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5年,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食品链污染物小组就奶类和其他动物源性食品中存在的四氢大麻酚 (THC) 对人类健康的风险提出了科学意见,并制定了Δ-9-THC的急性参考剂量1μg/kg bw。2020年1月7日,EFSA发布了一份评估人类急性暴露于Δ-9-THC的科学报告。某些急性暴露评估值超过急性参考剂量1μg/kg bw。当前Δ-9-THC的急性暴露有潜在的健康问题。因此,欧盟在大麻籽和大麻籽衍生产品中设定最高限量,以确保高水平的人类健康保护。
二、欧盟法规中具体规定
欧盟条例(EU) 2022/1393修订污染物法规 (EC) No 1881/2006,新增Δ-9-四氢大麻酚在大麻籽、部分脱脂大麻籽和其他大麻籽衍生品或加工产品中的限量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三、其他国家地区和组织标准概况
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澳新、加拿大等国家地区和组织关于污染物限量的标准和法规中均未规定Δ-9-四氢大麻酚的限量。澳新食品法典标准1.4.4《禁止及限制使用的植物和真菌》和泰国《食品中含四氢大麻酚和大麻二酚的污染物标准》规定了四氢大麻酚和大麻二酚在食品中的限量。
澳新食品法典标准1.4.4《禁止及限制使用的植物和真菌》中规定,含低四氢大麻酚(THC)的大麻籽及其制品作为食品销售时,四氢大麻酚的含量不得超标。具体限量规定如下:
泰国在2021年7月23日,发布公共卫生部第428号公告《食品中含四氢大麻酚和大麻二酚的污染物标准》,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成长食品、婴儿调制乳粉和婴幼儿配方调制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以及含咖啡因的饮料中不得含有总四氢大麻酚和大麻二酚,具体规定如下:
食品伙伴网提醒食品相关企业,条例(EU) 2022/1393中关于Δ-9-四氢大麻酚的限量规定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企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过渡,确保已生产的产品在新规定实施前完成销售。食品伙伴网对中国、欧美、澳新、东南亚各国及其他部分小语种国家的添加剂及危害物限量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拆解和翻译,并形成了便于查询比对的数据库,各企业如需限量标准法规的服务,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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