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074号公告,订定"市售包装冷冻食品标示规定",自即日生效。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依食品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订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市售包装冷冻食品,包括不需加热调理即可供食的冷冻食品类及需加热调理才可供食的冷冻食品类。
三、市售包装冷冻食品除应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八款所规定标示外,应加标保存方法及条件。
四、市售包装冷冻食品属需加热调理才可供食者,除应符合前点规定外,应加标加热调理条件。
日期:20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