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以来,崇左市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1.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何某某、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线索,2022年3月30日起,扶绥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扶绥县何某某、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蜜桃果维他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实,何某某自2020年1月起,从郭某某处非法进货蜜桃果维他食品并通过微信进行非法销售。郭某某自2020年起,从微信好友非法进货蜜桃果维他食品,并通过微信进行非法销售。经抽样检验,上述蜜桃果维他食品中检出非食用化学物质西布曲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将何某某、郭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扶绥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西布曲明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且属于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何某某、郭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经营预包装食品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采购非法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蜜桃果维他产品,涉嫌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农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线索,2022年1月22日起,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崇左市江州区泳昌百货超市(农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从2021年7月起,通过微信与自称为河南的郑老板购进涉嫌假冒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茅台王子、剑南春、红花郎、泸州老窖、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等假冒名酒75件;已经对外销售假酒金额为2.52万元,其非法获利1.46万元,剩余322瓶假酒。以上酒品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或受权人)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价格认定,涉案产品市场零售价格为51.6万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移交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警示:
当事人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向其销售的知名品牌白酒是假酒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进行出售,主观上具有明知并积极实施的违法故意,购进的假酒涉及品牌种类多、数量大,已经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3.宁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那堪镇滴滴香榨油坊生产经营黄曲霉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起,宁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生油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实:当事人2021年9月28日生产的一批次(50L)花生油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花生油未进行用精炼设备降解去除花生原油中的黄曲霉毒素B1,也未对产品进行快检,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经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生产工序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对原料、半成品、成品出厂等进行检验控制。当事人,申办小作坊并实施生产经营,理应知晓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但由于个人问题导致花生油未进行用精炼设备降解去除花生原油中的黄曲霉毒素B1,也未对产品进行必要的快检而直接进行销售,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4.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江州区广西仁与德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并依法对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崇左校区)西区独栋(食堂)铺面的广西仁与德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学生进行供餐,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实:当事人广西仁与德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2年2月28日开始在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崇左校区)西区独栋(食堂)铺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供应的对象为校园内的老师和学生,违法所得共29576.6元。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576.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同时,为保护好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面向学生进行餐饮服务,于情于法都应收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5.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谭家白酒坊生产经营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
经抽样检验,扶绥县谭家白酒坊于2022年3月3日生产的白酒(36度)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4月,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实:当事人属食品小作坊,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证》开展白酒生产经营活动,于2022年3月3日生产了160kg涉案白酒(36度),并于3月4日开始销售,于3月9日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白酒(36度)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属于国家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摄入过量会对人体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酿制白酒不被允许添加甜蜜素。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的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全力营造让群众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