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00812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材料,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与上海龙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舟公司)于2019年开始签订合同并采购相关食品包材产品。其中,由龙舟公司于2020年1月1日以及2021年3月15日生产的面包新语NCBT4#袋、2020年1月7日以及2021年4月10日生产的面包新语NCBT8#袋、2020年1月1日以及2021年3月1日生产的面包新语NCBT12#袋、2020年3月20日生产的面包新语法棍袋共计七个批次的食品包装材料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果为铅含量指标不符合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中铅(Pb)≤3.0mg/kg标准要求。
至案发,当事人采购2020年1月1日生产的面包新语NCBT4#袋65箱(2000只/箱);采购2021年3月15日生产的面包新语NCBT4#袋56箱(2000只/箱);采购2020年1月7日生产的面包新语NCBT8#袋101箱(1000只/箱);采购2021年4月10日生产的面包新语NCBT8#袋31箱(1000只/箱);采购2020年1月1日生产的面包新语NCBT12#袋60箱(1000只/箱);2021年3月1日生产的面包新语NCBT12#袋20箱(1000只/箱);2020年3月20日生产的面包新语595法棍袋11箱(1000只/箱)。
上述7个批次的食品包装材料中,2021年3月1日生产的面包新语NCBT12#袋、2020年3月20日生产的面包新语595法棍袋龙舟公司并未发货至当事人,故当事人并未收到;此外,当事人于2021年6月11日应龙舟公司召回要求,将2021年3月15日生产的面包新语4#袋退货29.75箱。其余食品包装材料由当事人从龙舟公司采购后,分发至其在上海市经营的多家“面包新语”门店,用于面包产品的包装,并均已使用完毕。
综上,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0016.2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影响,且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零捌拾壹元贰角伍分。
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