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总局本级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2年国家本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省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华池县淘掌柜特产行销售的甘肃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杏肉(蜜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华池县淘掌柜特产行抽检的甘肃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杏肉(蜜饯),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企业生产4箱,共计40公斤,货值3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生产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320元,罚款50000元。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20袋,共计10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16袋, 共计8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 共计0公斤;封存4袋, 共计2公斤;召回4袋,共计2公斤;下架4袋,共计2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消费者已食用。网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兰州吉买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甘肃进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进祥纯香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兰州吉买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甘肃进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进祥纯香菜籽油,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检出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企业生产130瓶,共计234公斤,货值3380元;已销售130瓶,共计234公斤;封存34瓶,共计61.2公斤;召回34瓶,共计61.2公斤。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一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2496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34 瓶,共计 61.2 公斤,货值 884 元,罚款8450元。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40瓶,共计72公斤,货值1040元;已销售6瓶,共计10.8公斤;库存(未销售)34瓶,共计61.2公斤;封存34瓶,共计61.2公斤;召回0瓶,共计0公斤;下架34瓶,共计61.2公斤。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产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日期: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