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2022”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2022”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青神某小吃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5月26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县小吃店开展专项检查,在对某小吃店当日售卖的包子、花卷进行快检时,发现检测结果呈阳性,并在店内发现“钻星牌”香甜泡打粉314g(配料有硫酸铝铵)。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原材料湿面粉5345g,半成品(包好未蒸熟)包子51个,成品肉包子、甜包子、花卷共计53个,并抽样送检。经检验,包子、花卷中均有铝残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生产、销售包子和花卷中添加禁用添加剂(含铝添加剂:硫酸铝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七
洪雅县某小吃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案情介绍:2022年5月31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洪雅县某小吃店存在向眉山职业电子技术学校学生(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现象。洪雅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对该小吃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2月份开始向眉山电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销售烟酒,通过微信与学生联系,晚上从围墙处用竹竿将啤酒送到学生宿舍。共计售出雪花啤酒3件(330ML*24瓶/件),进货价42元/件,销售价48元/件,销售金额144元,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啤酒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5018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的行为由烟草专卖局另案处理。
案例八
吴某某成人用品店涉嫌经营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眉山市公安局开展了成人用品专项整治行动,在对东坡区吴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售货机正在售卖“精品伟哥”(100毫克/片),外包装标识有“适用症: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主要成分:纯天然制剂,内含西力士,产品特点: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均可服用,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8)第168号”等字样,“精品伟哥”经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精品伟哥”中含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涉嫌犯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