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促进农产品初加工减损增效,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2〕5号)要求,结合《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布局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结合我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布局,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集中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强化运营管理能力,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畅通鲜活农产品末端冷链微循环,为服务乡村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市场稳定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内容
按照《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布局,聚焦13个绿色田园先行片区,支持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在重点镇和中心村,新建或改扩建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以及预冷设施设备和其他配套设施设备。
(二)资金政策
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支持,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10%;区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一般不低于建设设施总造价的10%。
(三)组织实施
1. 做好项目储备。各区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开展项目储备及动态管理,做好政策宣传和设施建设准备工作。指导建设主体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提出储备申请,经区级审核、市级审定后入库储备。
2. 开展评审立项。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在申报工作启动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项目支持政策,及时汇总、审核项目申报信息和材料,按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立项等等工作。对于通过立项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区应及时将立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备查。
3. 组织开展培训。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实用技术和冷链物流运营管理培训内容已经纳入全国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支持范围。各区可通过线上教学、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帮助建设主体不断提升冷藏保鲜设施使用效益。
4. 加强过程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及时上报建设进度,重大事项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委报告。建设主体自主开展设施建设,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市农业农村委将对各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5. 规范竣工验收。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验收,及时向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区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验收。市农业农村委将对通过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配强工作专班,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强化调度指导力度,提升监督管理能力。要始终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时效、求好不求快的原则,扎实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引导主体不断提高设施综合使用效率,防止大面积闲置或废弃。
(二)强化政策支持
各区要全面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鼓励利用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开展设施建设。鼓励与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建设和运营合作,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机制。要与其他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的相关财政资金做好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三)完善监督管理
各区要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监督评价。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全面梳理2021年度补贴兑付情况,指导建设主体尽快完成建设任务,完成资金兑付。要开展全面自查,查找风险点和不足,于12月15日前将2022年度设施建设工作自评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四)加强示范宣传
各区要加强农产品冷藏保鲜实用技术标准、材料装备等试验示范推广,探索产地农产品流通数据的信息化采集方式。加快总结设施建设运营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全媒体宣传,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1. 资金分配表
2.浦东新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3.嘉定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4.金山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5.青浦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6.崇明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下载:
沪农委〔2022〕132号 附件1-6.doc
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