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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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海关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疫情防控工作,强化源头管控,推动出口方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实施进口冷链食品监测检测,并稳妥做好后续处置,严防境外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入风险。
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主要内容
(一)监测检测
原文: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规定,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
(二)防范污染
原文: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
2021年8月2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布《新冠肺炎(COVID-19):防止新冠肺炎在食品企业传播的指南》,指出食品行业和食品行业的监管当局应通过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促进实施个人卫生措施和提供食品卫生原则培训来保护所有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防止这些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情形下,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企业食品进口”,“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情形下,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随着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海关总署不断强化源头管控,加强与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提高会谈级别,增加会议频次,加大对境外食品企业远程视频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等措施。2022年上半年共召开与输华冷链食品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视频会谈208次,远程视频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182家,对发现问题的60家企业采取了暂停进口措施,防范这些企业可能被污染的货物输入风险。
(三)分级分类处置
原文: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45号)规定,应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样品进行分级分类处置。海关将阳性货物信息和检出信息及时通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和通关保障工作。
(四)执行要求
原文: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中规定,对检出阳性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暂停接受进口申报1周或4周的紧急预防性措施,本公告生效后,将不再实施。
注意事项
(一)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国内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已按照上述指南要求组织生产,防范新冠病毒污染。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境外生产企业应参照做好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新冠病毒防控工作。
(二)相关国家(地区)应为海关依法实施的源头管控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的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处置。
供稿/ 南宁海关、乌鲁木齐海关
相关报道: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日期:202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