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202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202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经向部门、行业和社会广泛征集年度立项建议,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家卫健委拟订了《202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和产业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1项,并公开征求意见。
这4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标准10项、食品产品标准2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3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20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2项、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4项。
相关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202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标秘发〔2022〕4号)
2、四部门联合发文遏制“天价”月饼等现象
6月10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
公告要求,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经营者生产、销售盒装月饼,应当严格遵守关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可作其他用途的包装。
公告表示,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
公告明确,月饼馅料中不得使用鱼翅等野生保护动物食材,倡导不使用燕窝等名贵珍稀食材,鼓励简约、绿色包装,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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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font-kerning:1.0000pt;">四部门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 2022年第5号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6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7月23日。
二次审议稿主要变化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农产品冷链物流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分工等,考虑到行政法规对生猪的质量安全实行更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对特定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作出相应衔接性规定,对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农产品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作出衔接性规定。
相关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两次审议稿比对表
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公布
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有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明码标价规则、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法律责任等4个部分。《规定》细化明确了明码标价规则,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支撑。
在明码标价方面,《规定》明确,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其中,服务的计价方法包括计价单位和计价标准。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此外,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在价格欺诈认定方面,《规定》表示,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规定》还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所适用罚则的同时,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相关报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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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2022年第一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2022年第一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公告。
公告称,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主要征集项目涉及蜜饯、减肥茶、酵素等食品中新型缓泻剂检验方法;食品(保健食品)中β受体阻滞剂类药物检验方法;保健食品、酒类中抗风湿成分检验方法;食品中布洛芬、甲硝唑、布洛芬酸钠检验方法;腐竹油皮品中掺杂掺假检验方法;葛根粉品中掺杂掺假检验方法;香米掺伪鉴别方法;食品中其他掺杂掺假物质检验方法。
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主要征集项目涉及食品中多种抗生素残留快速检测方法;动物源性食品中非甾体类药物快速检测方法;食品中氟吡菌胺和苯哌沙米残留量快速检测方法;蛋制品中地美硝唑快速检测方法;食品中新型琥珀酸脱氢酶抑制剂类杀菌剂残留量快速检测方法;食品中其他农兽药残留等物质快速检测方法。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2022年第一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公告
6、食品中苯醚甲环唑等43种、阿维菌素等5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月16日,农业农村部就食品中苯醚甲环唑等43种、阿维菌素等5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拟定了《食品中苯醚甲环唑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和《食品中阿维菌素等5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
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醚甲环唑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食品中苯醚甲环唑等43种农药130项最大残留限量;适用于与限量相关的食品。GB 2763-2021规定的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附录A)适用于本文件。如某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在该食品类别下的所有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维菌素等5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食品中阿维菌素等55种农药343项最大残留限量;适用于与限量相关的食品。GB 2763-2021规定的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附录A)适用于本文件。如某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在该食品类别下的所有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相关报道:食品中苯醚甲环唑等43种、阿维菌素等5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7、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近日,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其中,将经营者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等13种情形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此外,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8、商务部等11部门:落实扶持政策促餐饮业恢复发展
6月1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抓好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知》从加快出台相关补贴措施、落实好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融资担保增信功能、发挥好商业保险支撑作用、支持老年助餐消费六个方面,明确要求抓好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加快出台相关补贴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餐饮企业防疫消杀等补贴具体措施。
二是落实好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2022年对餐饮企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动制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及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三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保障数据安全和遵守征信管理要求基础上,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共享管理,鼓励金融机构更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四是增强融资担保增信功能。加强政策宣传和融资辅导,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贴等支持。
五是发挥好商业保险支撑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对餐饮企业购买营业中断类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支持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方案灵活、理赔更加便捷的保险服务。
六是支持老年助餐消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持证经营且具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的社会餐饮配送力量,提供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引导餐饮企业主动对接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助餐合作,培育专业化养老供餐企业。
相关报道: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2〕154号)
服贸司负责人解读《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9、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发布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6月20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发布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主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等工作,推进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顺利实施。
据了解,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包括粮食生产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种业创新发展、畜牧业健康发展、农业全产业链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业防灾减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九个方面。
在粮食生产支持方面,开展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聚焦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集成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打造一批优质强筋弱筋专用小麦、优质食味稻和专用加工早稻、高产优质玉米的粮食示范基地。适当兼顾蔬菜等经济作物,建设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田和品质提升基地。
在种业创新发展方面,落实畜牧良种推广。在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生猪大县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支持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完善蜜蜂良种繁育体系,改善养殖设施装备水平,开展农作物高效蜂授粉试点。
在畜牧业健康发展方面,推进奶业振兴行动。择优支持奶业大县发展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应用先进智能设施装备,推进奶牛养殖和饲草料种植配套衔接,选择有条件的奶农、农民合作社依靠自有奶源开展养加一体化试点,示范带动奶业高质量发展。实施苜蓿发展行动,支持苜蓿种植、收获、运输、加工、储存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提升,增强苜蓿等优质饲草料供给能力。此外,施行粮改饲。以农牧交错带和黄淮海地区为重点,支持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使用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等优质饲草,通过以养带种的方式加快推动种植结构调整和现代饲草产业发展。各地可根据当地养殖传统和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将有饲用需求的区域特色饲草品种纳入范围。
在农业全产业链提升方面,落实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统筹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重点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淡水养殖、天然橡胶、棉花、食糖、奶业、种业、设施蔬菜等重要农产品,适当兼顾其他特色农产品,构建以产业强镇为基础、产业园为引擎、产业集群为骨干,省县乡梯次布局、点线面协同推进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整体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此外,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择优支持蔬菜、水果等产业重点县开展整县推进。依托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以及预冷设施设备和其他配套设施设备。
相关报道: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2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10、两部门: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
6月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集中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强化运营管理能力,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畅通鲜活农产品末端冷链微循环,为服务乡村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市场稳定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指出,2020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突出重点任务有四个方面:
一是合理集中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各地要认真落实“十四五”农产品冷链物流布局规划,加强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与冷链集配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的有效衔接,整体构建功能衔接、上下贯通、集约高效的产地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在重点镇和中心村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不断提升设施综合利用效率,满足田头贮藏保鲜和商品化处理需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产地重要流通节点,建设改造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强化产地预冷、分拣分级、初加工、集散配送、产地直销等功能,打造支撑农产品上行的产地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开展符合实际的冷藏保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产地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
二是深入开展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各地要优先选择鲜活农产品生产大县、“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县,在有效保障用地用电政策的前提下,整县推进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率先形成产地冷链物流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完善电商服务功能,建设农产品电商产业园。做好2021年度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评价工作,持续提升整县推进建设水平,加大2022年整县推进建设力度,壮大一批运营服务主体,创新一批运营服务模式,培育一批农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推广一批实用技术和标准,鼓励探索冷藏设施设备信息化解决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各方政策支持开展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整市、整省推进。
三是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依托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鼓励引导邮政快递、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主体利用既有流通网络优势,整合资源、创新模式,优化田头集货、干支衔接运输和农村快递配送,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加快建设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服务网络。鼓励引导产地批发市场、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物流园、电商孵化园等产地园区,重点改造公共冷库设施条件,拓展冷链物流服务内容。鼓励冷链物流运营主体利用设施平台和渠道优势,提升品牌打造和孵化能力。
四是组织冷藏保鲜实用技术和运营管理培训。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实用技术和冷链物流运营管理培训内容已经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支持范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开设专题班或增加相应培训课程,编制培训教材,整合师资力量,通过线上教学、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打造一批农产品冷链物流培训基地,不断提升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使用效益。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安排、有效组织,并举办示范培训班。
相关报道: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