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欧洲议会采纳了现代化海关法典。这套法典一生效,即会改名为欧盟海关法典,并会简化欧盟海关程序及扩大集中清关范围,令营商成本减少。
现代化海关法典将是欧盟各国海关规则及程序的架构法规,将会把现时按个别情况而实行的多种措施订为法例,能为在欧盟营商的香港公司厘清法例条文。此外,海关规则及程序也会简化,令商贸交易更有效率。
欧盟理事会预计未来数周采纳这项海关法典,因此法典可于2013年11月1日生效。建议法规在欧洲议会采纳30个月后实施,换言之,现代化海关法典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现代化海关法典规定经济营运商与海关之间所有数据、文件、决议及通告的互换,必须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进行,实现无纸化及全面电子化,目标是到2020年底全面使用资讯科技。
新的海关法典原拟于2013年6月24日实施,但由于所需的电子系统尚未准备就绪,因此推迟实施日期。事实上,所有人手操作系统到2013年甚至新海关法典实施后(2016年5月)会继续存在,期间可能会使用非电子数据处理技术。
新海关法典令实施海关决议的规则更加统一,这些现代化的规则将规管贸易商的权利和责任,并列明违反海关规则而须缴付海关收费的解决方案。
法典内的其他条款,将加快认可经济营运商(AEOs)的清关程序。当局会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
a. 遵守海关及税务规定的纪录;
b. 良好的商业及运输记录管理系统;
c. 偿付能力证明;
d. 与所从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能力标准或专业资格;
e. 适当的保安及安全标准
简化海关程序令认可经济营运商受惠(维持现行简化程序或订立新的简化程序)。其中一项好处是实施"集中清关"措施,让认可经济营运商以电子方式报关,并于所在地的海关进出口办事处缴付关税。
认可经济营运商在提交报关单后,其货物便获得放行,可直接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不过,即使货物已经放行,海关部门仍有权检查文件或货物。检查可能在货物管有人、涉及经营人士或文件管有人的处所进行。
另一项重要改变与港商息息相关,是把入境加工、海关监管加工以及货物销毁合而为一。授权管有人在货物进口后,可以决定转口进口货品、加工货品、销毁货品或让货品自由流通的数量。
临时储存仍是一种特别制度,并继续实施保证金措施。不过,储存时间则延长至90日。货物也可被同一人或其他人由临时储存设施转移至另一个临时储存设施,但当中须不涉过境程序。此外,授权管有人必须取得认可经济营运商地位,才可把货物转移至其他成员国。
简化海关法例料可降低营商成本,而通过订立更完善的法规也可为企业和民众厘清法律条文。现代化海关法典让贸易商可以全面受惠于欧盟海关使用最新资讯及通讯技术带来的好处,有助推广贸易及节省成本,同时改善海关的管制效能。
详情参见: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resources/documents/common/legislation/proposals/customs/com(2012)64_en.pdf
日期: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