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以来,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解决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抓手,严厉打击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劣质燃气具、销售非法电动三、四轮车等12类违法行为。各部门突出重点,强化摸排,集中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案件,现将上半年办结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案
【案情】
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购物袋材质为PP无纺布覆膜,其主要材质是聚丙烯无纺布,并层压有聚丙烯薄膜,属于不可降解塑料袋。经查,该单位为本市建成区商业零售单位,2021年1月1日后仍旧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2年4月20日,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案例二 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
2022年1月5日,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北京某酒厂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和运输车上存放的白酒362瓶,涉及“牛栏山”、“海之蓝”、“梦之蓝”、“五粮液”、“剑南春”多个注册商标,后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白酒至执法人员发现时止,尚未售出,没有相关进货票据,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不能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违法经营额共计9943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2年1月2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69044.6元;2、没收经营的侵权白酒(“牛栏山”、“海之蓝”、“梦之蓝”、“五粮液”、“剑南春”)共计362瓶。
案例三 查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
2022年4月3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院内有大量成品粽子及外包装,疑似对粽子外包装进行更换。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2日分别接收了他人收购来的2车次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粽子,并组织人力更换为带有“精制豆沙粽 100克”字样的包装,该行为与其提供的《供采协议》中用于饲料的标准、要求相悖,且无进、销、存台账记录,存在为过期食品拆换包装及去向用途不可追溯的食品安全风险。经清点,现场有超过保质期粽子112900个、塑封机2台、手持喷码机1台、打码机1个、铝箔袋11800个。货值金额共计11290元。因粽子为易腐易烂不易长期保存物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先行处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属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5月26日,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12900元;3、没收非法财物:塑封机2台、手持喷码机1台、打码机1个、铝箔袋11800个。
案例四 查处某厨具店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案
【案情】
2022年03月16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一款燃气灶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商品的CCC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后续提交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两个型号产品CCC认证证书,经核实并非所标注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截至被检查时,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两个型号商品共计5台,均未售出,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2年5月11日,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保持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净化辖区市场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综合执法大队综合科
日期:2022-07-05